消防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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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及生产和储存装置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
性能要求 7.4.1 耐风压性能7.4.1.1 试验设备 帘板耐风压试验设备示意图如图7所示。试验设备包括以下几部分: a)可调支架:支架带有锁紧装置,通过调节支架可以对不同长度的帘板进行耐风压试验。 b)砂袋:每个砂袋的质量为3.0kg,内装松散密度为1500kg/m³的砂子,用来对试件进行加载。 c)挠度计:测量并显示被测试件的挠度。其
泡沫产生装置的安装 5.6.1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上喷射的泡沫产生器应根据产生器类型安装,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水溶性液体储罐内泡沫溜槽的安装应沿罐壁内侧螺旋下降到距罐底 1.0~1.5m处,溜槽与罐底平面夹角宜为30°~45°;
一般规定 6.1.1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表6.1.1的规定确定。 表6.1.1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火灾危险性类别 6.1.2 油浸式变压器室、船厢室、船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部位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余部位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设计 6.2.1 地下工程的排水应形成汇集、流径和排出等完整的排水系统。6.2.2 地下工程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周围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排水设计。6.2.3 地下工程采用渗排水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用于无自流排水条件、防水要求较高且有抗浮要求的地下工程; 2 渗排水层应设置在工程结构底板以下,并应由粗砂过滤层与集水管组成(
一般规定 4.1.1 飞机库的总图位置、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及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等应符合航空港总体规划要求。4.1.2 飞机库与其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应根据生产辅助用房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飞机库应采用防火墙与办公楼、飞机部件喷漆间、飞机座椅维修间、航材库、配电室和动力站等生产辅助
一般规定 5.1.1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特点、火灾危险性等级、功能要求,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5.1.2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站场地
一般规定 4.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4.1.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
总则 1.0.1 为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1.0.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避免采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建筑内
一般规定 5.1.1 系统用水可由消防水池(罐)、消防水箱或天然水源供给,也可由企业独立设置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给;系统水源的水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流量和供给时间的要求。5.1.2 系统的消防泵房宜与其他水泵房合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对消防泵房的规定。5.1.3 在严寒与寒冷地区,系统中可能产生冰冻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5.1.4 当系统设置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