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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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4.1.1 系统施工可划分为进场检验、系统安装、系统调试和系统验收四个子分部工程,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4.1.2 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组织计划,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并应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C填写记录。4.1.3 施工应按经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4.1.4
一般规定 3.1.1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一般规定 8.1.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根据医药工艺的生产要求确定,并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主体结构宜采用框架结构体系,选用合理柱网,不宜采用砌体结构体系。8.1.2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应与室内装备和装修水平相适应,并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抵抗温度变形及不均匀沉降的性能。建筑变形缝不宜穿越洁净室;当必须穿越时应
一般规定 公 共 建 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
总则 4.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通过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 4.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
一般要求 5.1.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按照第4章规定的判定原则和程序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方法或综合判定方法。 5.1.2 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均应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要素。 5.1.3 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b)单位、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
系统竣工验收 17.1 气体消防系统的竣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共同进行。17.2 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工程设计文件及系统成套装置、主要组件技术资料; 竣工图、设计变更、竣工报告等相关竣工验收技
一般规定 3.1.1 探火管灭火装置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带电设备火灾; 2 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 3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4 灭火前可切断供应源的可燃气体火灾。3.1.2 探火管灭火装置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钠、
一般规定 3.1.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
蒸发残留物测定 5.6.1 原理 使样品蒸发,称取高沸点残留物的质量,求得蒸发残留物含量。5.6.2 试剂及仪器 使用的试剂、仪器及其要求如下: a)洗净液:二氯甲烷(分析纯); b)蒸发器:由蒸发管和称量管组成,如图1所示; c)恒温水槽; d)电热鼓风干燥箱:可调节温度至105℃±2℃。 5.6.3 测定步骤5.6.3.1 将称量